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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动态监控,并纳入环保督察!这些环境问题将无死角!

2024-03-19 10:35
导读: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制度也是形成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数字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数字技术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有机结合,旨在提升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3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点此获取原文)发布。

  《意见》锚定两个时间节点目标要求: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一是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基于生态环境区域特征,把该保护的区域科学地划出来,守牢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把发展同保护矛盾突出的区域识别出来,守住环境质量底线,提高保护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二是要坚持源头预防、系统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守牢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底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三是要坚持精准科学、依法管控。聚焦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建立从问题识别到解决方案的分区分类管控策略,因地制宜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的精细化管控,防止“一刀切”。

  四是要坚持明确责任、协调联动。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

  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43部地方性法规均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作出规定。

  截至2021年底,全国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全面完成并发布实施,初步形成了一套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提出新时期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强调,要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制度不断完善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2024工作重点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制度也是形成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已开始探索环境分区治理,针对地表水、大气和噪声等单一环境要素设立了不同的环境功能区划。步入21世纪,我国环境治理模式开始由单一环境要素治理转向生态环境系统综合治理,先后设立国家环境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划。2011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划定生态红线,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开始制定更为系统全面的生态环境分区治理方案。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三条红线”。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至此,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成型。至2021年年底,全国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由地方党委政府发布,共划分了4万多个环境管控单元,初步建立起较为精细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2021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提出,到2025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体系、政策管理体系较为完善,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应用机制更加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2022年起,全国各地基于已经划定的环境管控单元成果,通过推动上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字化成果查询平台、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典型案例等方式,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中的实际应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继续从地方实践中吸取优秀经验,细化规定应用要求,加强数字化建设,在宏观综合决策、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

  2024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联组会时再次强调:“要守牢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底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基础。全面准确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方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塑造新优势。”

  此外,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中,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24年,生态环境部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进一步落实好、建设好全国碳排放市场,尤其是最近启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为我们绿色转型做好支撑。

  3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印发,也是进一步落实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是实现“三化”的重要抓手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深刻体现了系统观念。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在其署名文章中提到,在整体性方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不以单一的环境要素作为管理对象,而是按照空间划分多层级的环境管控单元,将处于同一空间的所有环境要素整体纳入、整体考量、整体治理。在系统性方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功能定位上可以衔接包括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执法、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等与空间关联紧密的多项制度或具体工作,能够在系统层面优化生态环境治理效率,增强制度间的关联与耦合。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提升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抓手。数字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数字技术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有机结合,旨在提升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实现这一要求的重要抓手。

  其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通过引入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数字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使得生态环境的监测、评估、预警和治理更为精准和高效。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研判,相关职能部门能够更为迅速地发现并应对生态环境问题。

  其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不断加强与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从而推动更多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实践,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实现先进技术的持续赋能。

  其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出的数字化成果查询平台面向公众开放,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信息的透明度,让公众有渠道理解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过程,营造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意见》提出四方面重点任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提出了以下四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落地的原则,完善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统筹开展定期调整和动态更新。推进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

  二是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支撑,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

  三是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以“三区四带”为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大气、土壤、噪声等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强化政策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有关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

  四是加强监督考核。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将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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